2018年4月7日凌晨,被告人粟某雄、粟某明、粟某连、吕某某、粟某文、邓某田与朋友在本市某KTV唱歌结束后,来到桂林市叠彩区“清风第一炒”夜市摊吃宵夜,由粟某雄请客。吃完宵夜后,因粟某雄身上未带现金,粟某雄等人与该夜市摊老板协商用车子抵押夜宵费用未果,遂起争执。 争执越演越烈,板凳、长刀齐上阵… 正在一旁吃宵夜的学生唐某、曾某等人上前劝解,认为粟某雄等人应及时支付夜宵费用,不料粟某雄等六人恼羞成怒,从开来的两辆车中拿出数把砍刀及一把卡刀,举刀对夜市摊老板及邻桌的男生曾某等人进行恐吓威胁。 曾某及其同学见状欲离开,粟某雄用左手掐住曾某脖子,右手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“卡子刀”顶在曾某胸前,吕某某手持夜市摊的红色塑料板凳砸向曾某的头部,粟某明持长约50厘米的砍刀砍向曾某,曾某头面部、右耳多处被刀割伤流血不止。后经鉴定,曾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。 六人纷纷被判刑 庭审中,在发表公诉意见时,陈世志检察长指出:叠彩区“清风第一炒”夜市摊地处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口繁华路段,周围居民密集,人员往来频繁,平时又有较多的人在场消费,本案粟某雄等六名被告人争强耍横、蛮不讲理,仅仅因为付账这一琐事就持刀威胁、砍打他人,致他人受伤、夜市摊经营者无法正常经营,影响恶劣,造成周边区域民众的恐慌,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,应当依法严惩。 鉴于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、悔罪,吕某某有自首情节,部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陈世志检察长提出了对六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。\ 经法院审理,最后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和量刑意见,对该案当庭宣判,认定六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。 |